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和教育部、云南省教育厅、昆明市公安局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度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户籍管理范围包括:学生集体户籍、教职工集体户籍及教职工子女集体户籍。
第三条 保卫处是学校协助公安机关进行集体户籍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二章 学生集体户籍管理
第四条 新生户籍迁入
(一)根据公安机关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录取的新生在入学时可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新生入学时若选择不迁移户籍,入学后将视为自动放弃,于当年的11月30日后不得再进行户籍迁移。
(二)外地新生入学时若选择办理户籍迁移者须持本人的入学通知书、户口迁移证、提供父母身份信息、小一寸免冠彩照3张到保卫处,由保卫处统一办理落户手续 (昆明市学生不迁户口)。
(三)保卫处为新生在报到期间(学校报到日~当年的11月30日止)集中统一办理户口,逾期则不予办理。
(四)学生在校期间户籍状态应与学籍状态保持同步统一管理,即学生离校时,户籍相应迁出。在校期间学生户籍原则上不得迁移。
第五条 学生户籍迁出
(一)学生因毕业、肄业、结业离校时,户籍迁移手续按当年就业政策办理。保卫处按云南省教育厅就业指导中心提供的学生去向表(即报到证)统一为毕业生办理《户口迁移证》后,毕业生在离校时凭本人离校通知单、报到证和毕业证到保卫处领取《户口迁移证》。
(二)委托他人办理户籍迁移手续时:
1、委托人要亲笔签署委托书。
2、委托书应写明委托双方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及与委托人的关系。
3、受委托人需持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或工作证)等有效证件。
4、应持委托人的毕业证、报到证或肄业、结业等相关证明到保卫处办理迁户手续。
(三)学生在校期间因各类原因(如退学、转学、开除等)需提前迁户时,应持学校相关文件和户籍所属公安机关签发的《准迁证》,到保卫处办理相关的迁户手续。
(四)毕业生凭《毕业证》、《报到证》和《户口迁移证》在有效期内(一个月)到所属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第六条 如遇特殊情况,户口已迁出的毕业生需变更迁户时间或地址的,必须持新的报到证,到保卫处户籍科开具相关介绍信,自行到所属派出所办理变更手续。
第七条 户口迁移证遗失的,必须持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未落户证明,到保卫处户籍科调取《常住人口登记表》并开具查询户籍档案介绍信,自行到所属派出所办理补办手续。
第八条 学生户籍暂留的管理
(一)毕业生户籍需暂留昆明的,应与云南省教育厅签订户口托管协议,并按省教育厅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由省教育厅办理落户手续。
(二)学生学业期满未获得毕业证的,学生户籍可以暂留学校,暂留期限为毕业当年年底,学生应在当年12月31日之前将本人户籍迁出学校。
(三)毕业生户籍在校暂留期间,除办理就业事项可开具户籍证明使用外,原则上不得借用《常住人口登记表》办理其它业务。户籍超期滞留学校的,除办理迁户事项外,不得借用《常住人口登记表》办理其它任何业务。
第九条 学生户口注销
(一)参军:入伍前,由本人或亲属持入伍通知书、学生证、身份证到保卫处户籍科办理相关销户手续。
(二)死亡:持死亡证明、学生证、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到保卫处户籍科办理相关销户手续。
(三)其他需要注销户口的,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教职工集体户籍管理
第十条 教职工户籍迁入
(一)新入职的教职工及其家属,在昆明没有住房且户籍需要迁入学校集体户的,需持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红头文件及学校人事处的相关证明,到保卫处办理落户相关的申报、登记手续。
(二)按照公安机关户籍管理规定,由本人携带相关材料到学校所属的白龙路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职工落户后的《常住人口登记表》需及时返还学校保卫处户籍科统一管理。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户籍不得迁入学校集体户:
1、入职后两年内未申报学校集体户者,原则上不得再申报;
2、夫妻一方在昆明有固定住房且有户籍者,原则上不得申报;
3、无昆明市公安局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
第十一条 教职工户籍迁出
(一)集体户籍职工因工作调动或退休离校需迁户时,应持学校人事处出具的《职工离校通知单》,到保卫处调取《常住人口登记表》,自行到工作单位或所属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二)按照公安机关户籍管理规定,集体户籍职工在本市已购住房的,应及时将户籍迁出我校集体户籍。
(三)集体户籍职工因进修考博等需迁户时,应持录取通知书、报到证到保卫处调取《常住人口登记表》,自行到工作单位或学校所属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四)注销后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应及时返还保卫处户籍科统一管理。
第四章 新生儿户籍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集体户口职工的新生儿(一周岁以内的婴儿)需落入我校集体户时,需具备以下条件:父母双方均为集体户且一方户口在我校集体户,或一方非本市户口,落户时需提供:
1、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父母结婚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父母手写的新生儿落户申请书;
4、新生儿父亲或母亲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在保卫处户籍科借用)。
本人携带以上材料到学校所属的白龙路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新生儿落户后的《常住人口登记表》需及时返还保卫处户籍科统一管理。
第五章 集体户口借用规定
第十三条 集体户籍人员的《常住人口登记表》由保卫处户籍科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集体户籍人员因办理身份证、公证、出国(境)、结婚、购房等事项时,可以到保卫处借用《常住人口登记表》。
第十五条 集体户籍人员因事需借用《常住人口登记表》时,可采取本人亲自办理或委托他人办理的方式。
(一)本人借用《常住人口登记表》时,需持本人身份证、学生证等有效证件到保卫处户籍科登记后方可借用。
(二)委托他人借用时,委托人需亲笔签署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委托双方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及与委托人的关系。受委托人需持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或工作证)等有效证件。
第十六条 借用《常住人口登记表》期间,借用人应妥善保管,按时归还,借用时间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要谨防遗失,不得涂改、损坏。
第十七条 集体户籍人员因学习、公证、出国(境)、结婚、购房等事项时,需要户口证明的,由保卫处户籍科出具相应证明后,自行前往所属派出所办理。
第六章 身份证的办理
第十八条 我校计划招录的在校生,凡户口已迁入学校者,均可申请办理新的身份证。
第十九条 集体户籍人员凡需办理新身份证的,需持学生证、旧身份证,到保卫处借用《常住人口登记表》,并开具相应的办理申请,自行前往辖区派出所办理新身份证,费用自理。(备注:必须持银行卡交费)
第二十条 集体户籍人员的身份证遗失或损坏的,需持学生证等证明材料到保卫处借用《常住人口登记表》,并开具保卫处的相应证明,自行前往辖区派出所补办新身份证,费用自理。(备注:必须持银行卡交费)
第二十一条 应届毕业生身份证在当年5月份丢失的,不再办理正式身份证,但可以办理临时身份证。程序同上,费用自理。(备注:必须持银行卡交费)
第二十二条 异地办理身份证所需材料:
(一)按当年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办法,凡在校的师生员工需办理异地身份证时,应持本人的身份证、学生证等有效证件,到保卫处开具相应证明,自行前往辖区派出所补办新身份证,费用自理。(备注:必须持银行卡交费)
(二)若身份证过期或丢失的:需提供本人学生证、医保卡或者临时居住证、护照、驾驶证、户口本、户籍证明等其中之一的有效证件,到保卫处开具相应证明,自行前往辖区派出所补办新身份证,费用自理。(备注:必须持银行卡交费)
第七章 护照的办理
第二十三条 按当年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办法
(一)凡户口在校的师生员工:需持本人身份证、学生证等有效证件,到保卫处借用《常住人口登记表》并开具保卫处的相应证明,自行前往辖区派出所补办新身份证,费用自理。(备注:必须持银行卡交费)
(二)凡户口不在学校的:需持身份证、学生证、居住证等有效证件,自行到盘龙区行政审批中心办理。(备注:必须持银行卡交费)
第八章 临时居住证的办理
第二十四条 凡户口不在学校的师生员工 :需持身份证、学生证等有效证件,到保卫处开具相应证明,持本人近期白底彩照一张(小一寸),自行前往辖区派出所补办新身份证,费用自理。
第二十五条 属我校外聘员工办理居住证时:需持身份证、聘用部门的介绍信,到保卫处开具相应证明,持本人近期白底彩照一张(小一寸),自行前往辖区派出所办理,费用自理。
第二十六条 属我校集体户职工家属办理居住证时:需持双方身份证,到保卫处开具相应证明,持本人近期白底彩照一张(小一寸),自行前往辖区派出所办理,费用自理。凡是租房者不受理,请自行到白龙路派出所办理。